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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总机构为小微企业,按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如果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是否在季度预交的时候,就不用分摊到分公司了?

2024-06-21 14:21:33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总机构为小微企业,按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如果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是否在季度预交的时候,就不用分摊到分公司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如果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在季度预交的时候,就不用分摊到分公司了。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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