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广东省肇庆市一房地产公司,公司最近在房屋销售的时候通过抽奖的形式赠送了购房业主电动车(并非买了房的所有业主都可以得到电动车),请问赠送的电动车是否要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另因为该电动车已上牌到我司,在办理过户期间我司是否需要为业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业主取得偶然所得您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