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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024-06-26 14:41:5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货款价款和运输合同上分别列明,但我公司没有运输资质,是委托运输公司C承运,我公司给B开运输费发票属于销售货款的价外费用按13%开;还是“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9%税率的开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解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混合销售的几个特征:
1、必须是服务+销售,不能是服务+服务,也不能是销售+销售,当然也不能是货物+销售不动产、货物+销售无形资产等形式。
2、混合销售是在同一项业务中,针对同一个客户发生的。
3、混合销售应按照主业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遵循从主原则。如果单位主业是生产销售货物为主的就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如果主业是销售服务为主的就缴纳销售服务增值税。

混合销售中的筹划与风险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很多人都是这样的筹划思路:对混合销售业务进行拆分,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销售和服务条款,甚至更有甚者直接分签合同,对不是适用高税率的一段过程从整个行为的全过程中拆分出来,形成分别适用高税率与适用低税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从而形成为两种销售,其中一段采用低税率,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其实,这是违法违规的筹划。对于签一个合同单独描述销售与服务,还是分开签几个独立合同,都是换汤不换药的形式游戏而已。增值税规定上的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以拆分的,需要一并使用适用税率。对本来需要按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的行为进行拆分,降低税负,实质就是逃避纳税。
不可否认,在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上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但很小

您公司给B开运输费发票属于销售货款的价外费用按13%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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