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煤矿开采企业,销售煤层气,仅收入单独核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7】16号文,增值税先征后退?
如果可以,能追溯享受几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请问您说的追溯享受是什么意思,政策从2007年开始实行,您公司符合以上政策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如果您公司原来符合政策要求而未享受,征管法规定有3年的追溯,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分别核算,并不是只指收入,而是成本费用也要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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