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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024-08-06 14:47:3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请问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理解,是否明确取消了地方性、区域性、园区财政补贴、产业政策扶持及各种税收的返还?以后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出就没有财政补贴 及产业扶持了呢?请问这个内容还有其他的解读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具体如何解读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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