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政府租入2栋建筑物用作职工宿舍楼,因为我司目前的人员有限,主要使用一栋宿舍楼作为我司员工居住,另一栋有极少部分员工居住,其他大部分租赁给到我司驻厂施工的供应商,物业,食堂,产线外包人力资源公司外派的员工居住,我司收取相应的租金,我司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时,是否可以将租赁给供应商的宿舍楼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列支为正常生产经营费用,仅将租赁给员工的宿舍列支为职工福利费,这样操作是否合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符合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