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概况:公司主营外购农副产品对外配送销售。农副产品包括米面淀粉、食用油、香菇木耳等干货、调料类、冻品类、蛋类、饮料、鲜牛奶。有以下问题: 1、冻品类的鸡腿、鸡块等、蛋类的鸡蛋、鸭蛋等是否可以按财税【2012】75号文的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如果免,需要办理些什么手续?同理:姜、白芸豆、香菇、木耳、紫菜等是否可以按财税【2011】137号文的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如果免,需要办理些什么手续? 2、鲜牛奶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3、进项税额的抵扣,购进农产品抵扣税率为9%,依据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可以有什么凭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计算扣除的详细方法?
4、有无相关的农副产品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冻品类鸡腿、鸡块及蛋类的增值税免税情况
财税【2012】75号文件概述
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了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1,自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3。
根据该文件,下列产品在流通环节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分割后的鲜肉、冷冻肉。
鲜活蛋产品:包括鸡蛋、鸭蛋、鹅蛋,涵盖鲜蛋、冷藏蛋和蛋液、蛋黄、蛋壳等2。
具体免税条件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以上鲜活肉蛋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产品必须属于明确列出的鲜活肉蛋类别。
必须分别核算免税产品与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如未能分别核算,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2。
冻品类鸡腿、鸡块的增值税处理
冻品类鸡腿:属于鲜活肉产品中的冷冻肉范畴,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免税政策。
冻品类鸡块:如果鸡块未经过进一步加工,仍然属于冷冻肉的范畴,也可能符合免税条件。但如果鸡块经过了调味、裹粉等加工步骤,则不再被视为鲜活肉产品,因此不适用免税政策。
蛋类的增值税处理
鸡蛋、鸭蛋:作为鲜活蛋产品的一部分,在流通环节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其他蛋类:如鹅蛋等,同样属于鲜活蛋产品的免税范围。
结论
冻品类的鸡腿、未经额外加工的鸡块等,如果符合鲜活肉产品的定义,可以在流通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
鸡蛋、鸭蛋等蛋类产品,在其流通环节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请注意,具体操作时需参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指导,并确保能够正确区分和核算不同类型的货物以满足免税条件。
由于政策中没有直接提到白芸豆和姜的增值税情况,我们无法确定它们是否符合财税【2011】137号文的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条件。而香菇、木耳和紫菜中,自产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外购再销售的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是否符合免征条件,还需要查阅相关的税法文件和政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凭据及计算方法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其他凭据来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以下是几种具体的抵扣凭据和计算方法。
1. 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
当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时,如果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两种发票通常由农业生产者开具,其中销售发票适用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而收购发票适用于购买方购买自产农产品时开具26。
2. 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销售方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可以以取得的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1。
3.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式不再依赖于传统的扣税凭证,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方法的具体操作需要遵循《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26。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计算方法
当企业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时,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26:
1. 确定扣除标准
企业需要根据购进农产品的种类和用途,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并且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2. 计算销售情况
企业需要根据当期的销售情况,计算出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
3. 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企业可以根据核定的扣除标准和销售收入,计算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使用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以及通过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来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这些凭据和方法的具体使用需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指南。
农副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远洋捕捞等活动取得的所得35。
2. 农产品初加工 财税〔2008〕149号文件对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油料植物初加工等。这些初加工活动如果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要求,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1。
3. 来料加工业务 有观点认为,来料加工业务虽然不是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列举的特定产品(如植物毛油和饼粕),但如果该业务符合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条件,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