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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
问题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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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公司员工差旅报销入帐及税前扣除
2024-08-26 16:57: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集团任命一其他子公司总经理兼任我公司的总经理,该总经理因已与当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买了社保,就未与我公司签劳务合同,也就不涉及社保。
该总经理每月会跨省到我公司指导工作,产生机票,住宿等费用
请问:从劳动关系上该老总不属我公司员工,但在管理我公司,每月来公司指导工作的相关差旅费是否可按本公司员工计入”差旅费“?
还是需计入”业务招待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贵公司只要证明,公司向该老总支付的费用是用于公司经营的是可以计入差旅费用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公司能够证明发生的支出与经营活动相关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支付给老总的工资进行个税申报并代扣代缴个税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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