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市场管理方,保安、保洁劳务均外包。保安劳务外包后,我公司要求开具6%的全额专票,对方提出按照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开具5%的专票及普票。理由是财税【2016】68号的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现在有以下问题:
1、安全保护服务是否不论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均可以取得比照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开具的5%的专票及普票?
2、发票形式的取得,在合同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是否会影响用工形式的鉴定?
3、合同里注明是劳务外包,但同时合同里也写明要求的工作人员数量、遵守甲方安保区域范围内相关制度规定,是否会在用工形式的界定是存在分歧?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都应参照劳务派遣的计税方式。
2、不影响。
3、不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