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我单位给税务稽查了。时间是2022年-2023年12月31日,在检查增值税:原财务误把应税收入,报了免税收入,那税务重新计算应缴增值税,2023年10月前应缴增值税是107万元,减去10月进项2万,应交105万元增值税(认定偷税),2023年11月份进项税10万元,2023年12月进项是30万元,销项税25万,12月留抵17万元(2+10+30+25=17万)!税务认定是2023年10月105万元应交增值税(偷税),因后月进项税,不得抵扣前面销项税,但说:执行时允许用11月和12月抵?我有点不明白?账务处理怎么做?还是不要做?应该怎么抵?我们在2024年补了2023年的成本发票,现在8月底留抵进项税有100万,可以留抵抵欠!请问又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05万元税款因认定为偷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11月和12月的进项税可以抵减11及以后的销项税,抵扣时正常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