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为原集团公司的相关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该相关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了贷款及利息。后该相关企业被宣告破产,我公司申请了破产债权,现经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结束,我司的破产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无款清偿,请问我司承担代偿还贷款和利息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上述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