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为原集团公司的相关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该相关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了贷款及利息。后该相关企业被宣告破产,我公司申请了破产债权,现经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结束,我司的破产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无款清偿。该担保行为与生产经营并无直接联系,企业也没有收取相关收入,请问我司承担代偿还贷款和利息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您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此担保是否属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属于,则可以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则不能税前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