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分5年收完,收完全部款后办理产权转移,本月只开具收款部分发票,请问增值税的应该怎么确认?支撑文件是什么?针对该笔业务企业所税的应按什么确认,还有土地增值税应怎么确认?预缴的税基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按财税【2016】36号文和18 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二)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即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价款的数额乘以这个比例来确定每次应纳的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请参考以上关于分期收款销售房产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是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来确认,如收款日期再与约定收款日,则以实际收款日确认。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