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成本结转时对同一栋建筑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可以用层高系数法分摊成本吗?
2、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政府收回部分土地,对收回的土地只退当时购地的地价,相应的税费及交易费不予退,请问这部分不予退回的税费及交易费该如何处理?是作资产损失还是并入土地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用层高系数法分摊成本,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不同地方规定不同,请以当地规定为准。请参考以下地方规定:
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广州的规定
关于印发201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
对兼有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开发项目在计算分配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对剔除自用和出租后的可售非住宅(含剔除自用和出租后的已售和未售)面积整体乘以1.4系数进行分摊计算。
2、不予退回的税费及交易费作为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