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投资M公司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占股60%,B公司投资M公司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占股40%。A公司拟转让全部股份给C公司转让价13000万,M公司盈余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5000万。采取以下方式转让:
1、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获取13000万元补偿;
2、再由C公司增资13000万元至M公司占60%股权
问:
1、以上操作是否可行?A公司需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
2、A公司、M公司会计处理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A公司撤回投资,高于投资成本的部分,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000-6000=7000万,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
2.A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0
投资收益 7000
M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
单就您提出的方案具有可行性,税收筹划不是本答疑的服务范围,您可以咨询当地纳税人俱乐部,他们会给您满意的答复。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的理解正确,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企业所得税,应当按1000万与当月利润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