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请问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吗?如A公司、B公司是甲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0月甲公司向金融机构借了1000万元,给其子公司用作经营周转使用,年利率4.6%,签订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利息11.5万元,甲公司拨付A公司600万元,拨付B公司400万元,拨付约定由用款公司即A公司、B公司承担拨付金额利息费用,甲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A公司按期支付利息给甲公司,因B公司经营的业务在支付2019年第四季度利息后,于2020年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支付2020年的利息给甲公司,甲公司已按1000万元的借款利息支付给金融机构并取得发票,那么B公司应承担的2020年利息费用18.4(400*4.6%),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扣除,还是B公司在支付甲公司18.4万元后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或其他省份税务局有没有相关的案例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是的指实际支付。2、B公司未向集团公司支利息且未取得相应票据,因此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