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总分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借款或投资款的做账依据是什么?

2024-10-10 10:08:07
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原问题是:我公司在上海开设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并请当地的装修公司装修办公室,由于分公司帐户开设时间拖延,装修费由母公司代付,装修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了母公司,请问母、分公司帐务如何处理?但回答的问题没有得完全解决。再问: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笔装修款如母公司做借款处理,因取得的发票是开给母公司的,那这个发票母公司没有用处,而分公司也无依据做账务处理,没法确认债务。如做投资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分公司做帐的依据是什么。但回答问题的假设是企业所得税没有进行独立核算,现实情况是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也是独立核算 ,请问此情况账务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正常情况下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期末需要与总公司进行报表合并,所以在总公司进行这笔业务帐务处理即可。2、如果上海公司是子公司,是可以独立核算的,这笔由母公司代付的款项,可以做为借款进行处理,但需要与开票方协商,发票应冲红重新开具,更改发票抬头,这样上海公司可以依据发票进行帐务处理。3、发票名称和付款方都是母公司,不建议上海公司进行帐务处理,存在风险,建议更改发票抬头。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