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与德国公司商议用其商标品牌生产产品并在中国区域内销售,我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德国公司商标许可费,请问:1、支付时需代扣哪些税,比例为多少?2、协议中说明所有税费由我司承担,但我司代为支付对方承担的税费能税前扣除吗?3、如果将对方需承担的税倒算为其开票的金额,如何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十条还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要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3、贵公司代为对方承担的税费不能税前扣除,但可以进行抵扣。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