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以土地及房产剥离成立新的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部份需要调整账面价值吗?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若要缴交能否递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以土地及房产剥离成立新的子公司时,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需要调整账面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的资产增值或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资产评估增值并不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不需要调整账面价值。
具体来说,虽然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要调整账面价值,但企业在进行改制时,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并确保改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改制过程中的涉税事项,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此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会影响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利润水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因此,虽然账面价值不需要调整,但评估增值部分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评估增值,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评估增值部分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无偿划转、分立、增资入股等行为并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