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企业一次性支付离职费用,按税法金额低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社会平均工资是本省的还是本地区的,我公司属于小县城。而且社会平均工资里又分私营、非私营和规模以上企业三种,以上政策应该适用哪个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另外超出3税的社平工资部分又如何纳税?请老师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社会平均工资是本省的。社会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通常是指一个地区或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所有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职工总人数后得到的平均数值。
社会平均工资 =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可能包括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社会平均工资数据由各地区统计部门和人社部门公布,并且可以用来作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基数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