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股份回购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股份回购购再出售涉及哪些税种?政策依据是什么?
3、股份回购购再出售(有收益),出售产生的收益计入什么科目?涉及会计处理?
3、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4、股票交易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持有股票期间取得分配股息红利时,是否需要冲减购票买入价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涉及印花税。
2.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转让回购股份是在证券交易场所集中交易,其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按照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出售回购股权大于库存股成本计入资本公积部分,还应当按照“营业账簿”计算缴纳印花税(用于减资、股权激励等的股份回购,导致资本溢价增加的部分也同样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财会〔2003〕29号)有关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因此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3.出售价格>取得库存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出售价格<取得库存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均不足冲减时)
贷:库存股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根据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差额征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不需要计算缴纳增税。请参考以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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