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美元存款+期权产品协议,以一个月100万美元为例,假日当日即期价格7.065,我公司办理1个月期限美元存款,利率4.3%。同时办理一笔执行价格为7.15的美元对人民币单一卖出看涨期权,到期效果如下:
1.到期日即期价格低于7.15,不结汇。
2.到期日即期价格高于7.15,需按照7.15结汇或平盘轧差,价 格优于交易日锁定一个月的远期结汇价7.05。
无论是否结汇,我公司均能拿到期权费收入1103美元(确定收益),加上美元存 款收益3583美元。以上该笔交易取得的期权费收入+美元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 1.印花税不用缴纳印花税,你所列举的协议不是印花税法列举应税凭证。期权存在固定资产收益的,需要缴纳增值税,收益不固定的,不用缴纳增值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