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收缓税利息,请教下,加收缓税利息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请提供税收文件支持,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海关依法征收的缓税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1。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四)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三)也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海关依法征收的缓税利息属于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