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今年9月变更了公司名称,但10月份取得了一张增票,税务系统可抵扣。请问,此种情况需要退还重要吗?(重开较麻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情况,企业变更后,要看名称是否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1、因为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时间,而且企业变更名称,工商变更刚变完就赶上纳税申请时间,这时税务部门还没有办完变更手续,这时开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工商和税务原来企业名称都变更完毕,系统的名字已经变成了单位的新名称,那么就不可以抵扣了,系统也无法认证了.
如果公司的变更仅是名称发生变更,税号没有变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是在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以前的,可以在认证通过后申报抵扣;如果开具日期是在公司名称变更以后的,发票开具的名称还是原来老的名称,则属于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只是企业名称变更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经营地址等等都没变,那么只需要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机关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前提是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都已经变更)并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发票(包括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然后重新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自印发票.新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先行刻制,但必须与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相同.免税证明如果没有到期,可以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