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接问【243879】编号问题,提出如下问题:
回复:你公司这种情况不符合企业重组-合并这种形式,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 不符合对应的具体条款?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A、B公司是统一境外股东,不涉及合并支付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