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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解释

2024-11-18 20:41:46
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请问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具体计算,是否有相关案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好,

例如,在一项分立企业中,需要支付的交易总额为100万元。如果其中86万元是用股权支付的,那么就满足了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85%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分立企业会收到相当于86万元的股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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