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涉及住宅、商业、车位、地下室等物业形态。住宅和商业有产权,地下室和车位无产权。针对这些情况提出如下问题:
1.在财务账务核算中,对于无产权车位和地下室是否应该分摊土地成本?原因是?
2.部分车位随房赠送,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针对无产权得车位和地下室,所得税上应该注意那些点?
3.无产权车位和地下室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有那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从全国情况看,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基本上是不计入容积率的,因此,按照配比原则要求,地下车位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部分车位随房赠送,不涉及所得税问题,应将销售价格按共公允价值在房产和地下建筑物进行分贪,计算所得税。
3.无产权车位和地下室在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时,各地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