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A公司将持有B公司7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划转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2000万元),其他条件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目前C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指南按划转日净资产2000万元做账: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并提交投资成本价给主管税局备案做为以后交易的计税基础,但主管税局要求C 公司必需按成本价1000万元入账,如按2000万元入账需交企业所得税,请问主管税局的要求是否正确?有何依据?是否有案例可以提供参考?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主管税局的要求正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