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增值税价位费用里包含违约保证金,不包含履约保证金,请问1.二者在增值税是否定性为加外费用的问题上怎么理解?2.关于房地产企业租赁房产收到的违约保证金,正确的做法是增值税是价外费用,和租金一同确认为租金收入,但是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应该包含违约保证金,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收到购货方的履约保证金属于是应付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如果最终转为货款,也就是购货方支付货款时,把履约保证金从货款中扣除,只支付差额,这部分资金就直接转为货款,和价外费用没有关系。
价外费用中指的是违约金,而不是违约保证金,如果是违约保证金(有归还的可能),不属于价外费用,只有收取的违约金才属于价外费用。
2.实务工作中和租金一同确认租金收入的违约金,需要一并计算缴纳房产税,违约金视同租金收入。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