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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隐形股东分红问题

2024-12-02 22:33:2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由6个自然人股东自2005年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100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现股东需要股权转让给下一代(即每一位股东的家庭中姑娘儿子中的一位,但是股份属于每一个家庭中所有姑娘儿子)。现有以下问题: 1、股权转让定价以实收资本1100万的比例定价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操中是否可行?流程及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2、每一份股权转让的承受方为1人,工商税务公司章程均为1人,但其代表其家庭中的所有兄弟姐妹,公司在分红时是否可以凭借每个股东家庭的内部分配协议,此协议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分红转帐并代扣个税到每个家庭成员?如果可以,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另外家庭成员并不属于公司员工,代扣个税时需要如何操作? 谢谢各位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可以依据该文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各地情况不同税务机关的确认标准与存在差异。2、其他家庭成员不属于公司章程内的股东,不能凭借每个股东家庭的内部分配协议做为分配依据。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其中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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