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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业务

2024-12-03 16:40:14
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出口业务由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的委托出口代理协议,生产是分公司,报关单上,发货人是总公司,生产单位有时写总公司有时写分公司,请问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如果符合,由总公司退税还是分公司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在双抬头报关的情况下,通常有一个是经营单位(即外贸公司),另一个是发货单位(即工厂)。一般来说,退税是退到经营单位的账户上,而不是发货单位。这是因为退税是基于出口货物的销售行为,而销售行为通常是由经营单位完成的。因此,在双抬头报关的情况下,退税一般会归经营单位所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货单位(工厂)具备自营进出口权,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出口,那么退税就会直接退到该工厂的账户上。此外,如果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之间有特别的退税协议或约定,也可能影响退税的归属。


因此,出口报关单双抬头报关的退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退税会归经营单位所有,但也可能因发货单位的自营进出口权或特别协议而有所不同。实务工作中,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人员以获取准确的退税信息和指导。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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