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之前为投资性房房产问题

2024-12-11 07:56:21
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存货,部分对外出租

1.只对出租部分转投资性房地产,是否有问题?

2.出租部分转投资性房产后按成本法折旧,后期如果该房屋出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之前折旧部分应该怎么考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以及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入的房产,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超过1年(不含1年)的,转让时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


1、存货部分出租,这部分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没有问题。
2、出租部分再销售,土地增值税要按当地政策,是按新房还是按旧房,各地政策不一样,出租时间长于当地政策规定时间的,按旧房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具体当地土地增值税政策咨询一下您的税务员或当地税务局。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