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事业单位,在2017年取得政府无偿划入不动产乙项目,乙项目为营改增前建设的,该项目取得的票据均为营业税发票,A事业单位在2017年9月将该不动产对外出租,请问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若适用,依据的条款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才适用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