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2月企业已将商品发出,对方也收货。但合同约定乙方收到甲方的确认清单才可以开票,甲方迟迟不给确认清单,企业到底该不该确认收入?如何填报申报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个人理解,贵公司上述情况如果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