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企业配建的人防设施,位于楼座的负二层,验收后改造成储间销售,销售后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 销售永久使用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地下储藏间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在取得销售收入时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2、租赁方式:如果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是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这种处理方式在税务上可能被视为租赁而非销售,因此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具体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因此,销售收入应确认收入,但对应的成本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进开发产品,不再单独扣除成本、费用
土地增值税: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应计算收入并扣除成本、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因此不视为销售行为,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