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是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服务,现制定营销优惠活动方案,客户进行装饰装修合同签定,赠送客户冰箱,洗衣机;
我理解会计核算:冰箱,洗衣机是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核算; 税务: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请问:1.我是否可按我的采购价定为视同销售价格收入,按13%计销项税,因我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与采购金额一致,销--进一致,即无增值额税负,这样是否有税务风险呢?
2.若较长期这营销优惠方案,销--进一致,都无增值额税负差,这样是否有税务风险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在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下,虽然未直接收取价款,但仍需视同销售处理,其销售额的确定应遵循上述原则。
1、市场价值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的销售额可以按照货物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市场价值是指该货物在市场上的通常售价,或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
2、成本加成法:如果货物的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或者货物为特殊定制、非标准产品等,可以采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销售额。即,在货物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作为销售额。
3、其他合理方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上述两种方法均不适用,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来确定销售额。例如,参考同类货物的拍卖价格、评估价格等。
如果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与采购金额一致,存在很大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