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家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全资子公司A的部分资产(110万元)及全部负债(1060万元)、部分权益(-950万元),全部划转至全资B公司,且划转的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950万元,此种情况是否符合2009 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可不缴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仅凭您的描述无法准确判断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您公司的重组符合上面所列条件,那么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