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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其他应收款

2025-03-01 22:28:2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教:A公司有3种形式其他应收款,都是90年代的,至今未收回。1、2008年前一直有往来及借款,后A写了个说明(盖公章)给B说双方经过对账余额一致,B再给80万就清账了,实际B付款80万后A账上还有50万余额未平,财务人员更换太多也不能了解当时的状况,现在B不认账(因有之前A的说明)2、90年代的预付给C,电话能打通,但C说没有人能了解当时的业务,也无法提供任何帮助。3、90年代借款给员工D,现在无法找到该员工相关资料,也无法找到D。请问这几种情况,如何核销这些坏账?国企,无法找到核销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可以做为资产损进行处理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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