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印花税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非房地产企业不可扣除,应该怎么理解?是否有支撑文件?
2.房地产企业棚改项目,土地增税清算时是否有优惠政策?具体文件是?
3.房地产企业涉及拆迁补偿(现金补偿,住宅或者商铺补偿),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有哪些?是不是所有补偿均应计入土地成本?补偿的住宅或者商铺是否要确认收入,对应成本应该怎么结转,营业税时期和增值税时期分别怎么确认?支持文件为?
4.拆迁支出应提供什么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棚改项目土地增税清算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成文日期:2013-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日
3、
房地产企业涉及拆迁补偿(现金补偿,住宅或者商铺补偿),补偿款应计入土地成本,补偿的住宅或者商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拆迁支出应提供的资料: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这些证件是证明房屋归属和产权合法性的关键,能明确拆迁对象和补偿范围
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规定了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拆迁补偿的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重要内容,是领取拆迁款的重要依据
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用于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信息,确保补偿款发放到正确的人手中
其他相关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结婚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拆迁)等,根据具体拆迁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