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怎么确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土地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实物或权利状态变化当月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实物或权利状态变化:当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土地使用权转移等,纳税义务应依法终止,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变化发生的当月末
具体情形:
商品房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房屋交付使用: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实际操作中的不同情况
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具体操作规定。例如,有些地方可能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产权权属变更、以实际交房为准等不同口径。因此,在处理具体的税务事宜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