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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自有土地房产转让

2025-03-06 20:30:5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拟将2018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新建厂房进行转让,请问:

1、转让此土地、厂房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

2、土地增值税中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包含取得该土地的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还是仅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政策依据是什么?

3、土地增值税中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是不是必须按照评估价格作为扣除依据?还是也可以按照自建的成本作为扣除依据?政策依据是什么?

另外,山东省新旧厂房界定标准是什么,哪个文件文件?

4、土地增值税中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含因转让而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是否包含取得时的契税(可提供完税凭证)?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增值税税率为9%,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可在增值额中扣除。3、新旧房产的界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的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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