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
我司(工程施工企业,牵头方)与政府的平台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政府的供水管网工程,我司为联合体牵头人(或者第一中标人)。
1、与业主签订合同中 约定,业主方要求由政府方联合体向业主开票,款项支付给政府方联合体,由政府方联合体向业主开具工程类发票;
2、联合体合同中约定,我司(联合体牵头方)向政府方联合体开具发票,我司开给政府方联合体的发票和政府联合体发票为等额,平进进出;
3、款项支付:合同中约定,业主支付给联合体政府方,政府方联合体在支付给我司(联合体牵头人);
现在咨询专家:
1、由联合体我司和联合体政府方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如何开具发票和收款?业主方将款项支付联合体的政府方国有平台,联合体政府方平台公司向业主方开具发票,可否?
2、联合体牵头方(我司)向联合体政府方公司开具发票,联合体政府方向联合体牵头方(我司)支付款项。
请专家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你公司这项业务与规定不一致,建议咨询以下当地税务机关具体处理方式,谢谢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