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集团公司A 100%持有B公司股权,B公司100%持有C公司股权
2、计划通过股权划转,向税局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将C公司划分到A 公司,划分后A 公司分别100%持有B 、C公司的股权
3、划转半年内,如A公司将B公司对外转让,是否还符合条件,请问第2点环节需要补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以下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