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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厂房水电费的结算和税务处理问题

2025-03-18 20:27:0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的工厂有一栋车间闲置,目前将该车间出租给了另一公司(租赁方)用于生产使用,租赁方生产耗用的水电费用由我公司直接支付给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发票开给我公司),但有单独的计量表。我公司与租赁方的租赁合同中未包含水电费,所以针对水电费的结算一直没有处理。我想到有2种方式,不知道是否可行,请老师指点。1:我公司代收代付租赁方耗用的水电费,根据计量表计算水电金额,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的价格开具,平进平出),租赁方收到发票后支付给我公司水电费。2:使用水电费分割单来收取水电费,不开具发票,我公司将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给租赁方,编制水电费分割单;租赁方以水电分割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公司将分割出去的水电费相应的进项税转出。现请教老师以上两种方式是否在税务合规上可行,哪种更好,或者请老师给出更好的方式,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税收文件规定,这两种方法都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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