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一名高管,被集团指派同时监管集团另外一家企业,那家企业是我公司的乙方,并且是小微企业,这两家公司都在给这名高管发工资,两家企业也都给这名高管申报了个税的,请问这样操作会不会有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两个公司同时在同月申报同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需要注意相关税务处理规定。
个税申报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因此,个人在两处任职并领取工资,两个单位各自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合法的。
汇算清缴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这意味着,虽然两个公司可以同时申报同一个人的个税,但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以确保税款的准确性。
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因此,个人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确保不会在两个公司重复扣除。
综上所述,两个公司同时在同月申报同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并不直接构成问题,但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税务规定,包括进行汇算清缴以及确保专项附加扣除的正确处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