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雇用境外西班牙国籍的D人员(非居民个人)在西班牙从事销售工作,D人员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且在中国境 内居住时间<183天,A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D的工资,A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为D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因此 ,您公司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代扣代缴D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