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文化体制试点单位,类蓍于企业的改制,按照国资委批复的方案我们将现有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一个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分帐的过程当中我们遇到了一个特殊的问题那就是:报社的特点一般都是增值税倒挂即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截止准日,我们的增值税的进项税款近几千万元,按照税务局的说法不允许我们将其带入新公司,即使分过去也不许我们抵扣。理由是:新公司与原报社的税号不同,他们认为就是两个不同的企业,而实际上,我们的经营业务是连续的,是把原来报社的帐一分为二,但报社帐已经没有了经营业务,如果把原进项税额留在原报社,不可以有抵扣的业务发生,对报社是一项损失,而新公司发生的业务不能抵扣原来的进项税,况且我们截止准日,进税税大,说明我们交纳了增值税,如果税务局把这部分进项税退给我们,这个问题就解决了。请老师帮助分析一下,您有没有解决该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根据税法的精神,这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按税法的定义,这不是普通的名称变更,这是两个纳税主体,所以是没办法延续抵扣或退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