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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和材料

2007-08-13 18:44:26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内资企业进口国外设备和原材料,如何可以免税?流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情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2号
五、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
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号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成文日期: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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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第 44 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

2002-09-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完成了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在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5年内返还税款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执行。
  三、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
  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对生产性原材料、国务院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以及各地为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进口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其他确需减免进口税的商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把握,报国务院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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