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我公司为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每年由集团公司给我们核定一定的工资总额(包括正式职工与各种劳务用工的工资),但是,由于我们的工作需要需经常性的聘请各种在职的专业人员(按次以劳务报酬的形式支付工资),请问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的这样的劳务报酬支出该如何入账?是需要取得税务代开的劳务发票还是我们自制的合同、工资表既可?如果需要代开发票,由于我们签定的合同是按项目在同一个合同上与多人同时签定,每个人的劳务报酬均未达到起征点,但总额要超出起征点,且由我公司统一代开、代扣各种税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需要取得税务代开的劳务发票。劳务报酬以每个人一个月内的同一个项目的收入为一次,未达起征点的可免税开票。如果由你公司统一开票,已超过起征点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