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作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个下属专业拍摄电视剧的单位,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款项来自于中央电视台拨款,一直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中央电视台为了加强我单位电视台拍摄的成本控制,对这单位的拨款形式作为一个改变,即每拨一笔款项要交付一定数量的电视剧,仍使用银钱收据,款项性质是电视台拨付电视剧经费或结算款。近日,在办理新票购领时,北京市财政局票据审核人员认为我们这些款项是应税行为,应补交营业税等税金,根据是北京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2005年发布的京财综[2005]933号文件。我们经过学习相关文件,认为上级单位按拨付给我们的经费属于上级拨付的事业费,尽管形式有变,但性质未变,不应作为应税项目征税。请问专家,我们的认识是否正确?如不对,错在哪里?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们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应使用正式发票。